券商收益凭证迎监管规范:实施分级余额管理 挂钩分类评级结果|热点评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迎来监管规范。


(资料图片)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起草并向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配套文件等。

记者从券商处获取的文件内容显示,《管理办法》重点涉及:对券商提出分级余额管理要求;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两百人限制;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七天;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等。

2014年5月,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试点。自试点以来,收益凭证在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收益凭证仍缺乏专门的业务规范,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收益凭证规范健康发展,有必要健全收益凭证相关业务规范。”中证协表示。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共计六章36条,涉及发行规范、投资者保护、合规风控等内容。

发行规范方面,第一,发行条件上,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组织架构健全、核心风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等条件,发行浮动收益凭证还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的行为包括: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等。

禁止性行为包括: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等。

第二,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

第三,规范发行行为方面,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两百人限制;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七天;证券公司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

第四,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自行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

在合规风控方面,《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覆盖收益凭证发行各环节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具体措施包括:将收益凭证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将收益凭证纳入公司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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